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
(2006—2020年)
若幹配套政策
【標題】《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幹配套政策
【頒布單位】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文號】
【題註】 為更好地落實科教興市主戰略,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幹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現就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滬府〔2006〕1號)若幹配套政策作如下通知:
滬府發〔2006〕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更好地落實科教興市主戰略,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幹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現就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滬府〔2006〕1號)若幹配套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穩步提高市和區縣兩級政府科技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年,市級財政科技專項投入總量占當年財政支出的比例不低於7%,區縣財政科技專項投入總量占當年財政支出的平均比例達到5%。在政府科技投入總量中,通過專項資金、部門預算等形式,統籌安排各項政策資金需求。
(二)優化政府科技投入結構。市級財政科技專項投入重點支持國家重大專項、本市中長期科技規劃重大專項、科教興市重大產業科技攻關專項等的實施。區縣財政科技專項投入要加大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等的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三)切實保障重大專項實施。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專門經費,為國家和本市重大專項實施提供配套支持。對符合國家和本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能迅速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產業科技攻關項目,由科教興市重大產業科技攻關項目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市有關部門要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對重大專項進行全面深入的技術、經濟等可行性論證,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大力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四)支持企業加大自主創新投入。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購買國內外專利技術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企業建設技術中心、購買國外先進研發設備等,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範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後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國家規定,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實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由中小企業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七)切實增強國有企業創新動力。國有重點製造類企業集團要製定提升核心競爭力的技術創新戰略規劃,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要逐步達到5%以上。將研發投入、品牌創新、專利授權和運用、科技成果轉化、科教興市重大產業科技攻關、人才隊伍建設等,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八)支持多種所有製企業推進自主創新。民營、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和研發機構等均可公平參與申報地方科技攻關項目。鼓勵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創造和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發展自主品牌。中方企業在擴大合資合作中,要更加註重對核心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九)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基金的捐贈,可按規定在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增強產學研創新合力
(十)支持以企業為主體推進產學研合作。對產學研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產學研聯合建設實驗室和工程中心、企業購買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術創新成果、科研機構從事行業共性技術研發和服務等,由產學研合作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對企業委托高校、科研機構等進行技術開發和科研試製所發生的費用,允許企業列入技術開發費用。對轉製為企業的科研機構,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政策執行到期後可再延長2年。
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技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的發展。
(十一)建立以企業需求為導向的產學研公共服務平臺。拓展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功能,推進資源整合,構築以項目為載體,集企業技術攻關項目需求發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給、技術成果交易等功能於一體的產學研公共服務平臺。
(十二)深化高校和科研機構技術創新機製。改革高校、科研機構考核評價和科研人員職務評聘製度,加強應用導向。推進公益類科研機構分類改革,對其日常運行經費、重大裝備基礎設施、保持學科持續發展等給予穩定支持。
(十三)提升高新技術園區自主創新載體功能。深入實施“聚焦張江”戰略,通過張江高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向園區集聚。加快工業園區創新平臺建設。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可按規定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四)加強科研基礎設施和創新基地建設。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專門經費,對落戶本市的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質檢中心等給予配套支持。推進生命健康、城市生態、計量標準等創新基地建設。建立健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的開放共享機製。
四、加快推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
(十五)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實施。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由轉化專項資金給予研發支持;實現生產或試生產的,返還相關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
(十六)加大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入力度。對企業以稅後利潤投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形成或增加企業資本金;科技人員以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獲得的收益,投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高新技術企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轉化專項資金給予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組建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不受工資總額限製,自行決定其職工的工資發放水平,並可全額列支成本。
五、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
(十七)支持重大技術裝備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加強對引進技術和裝備的跟蹤服務。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對政府核準或使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中確需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項目業主應聯合製造企業製定並實施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鼓勵外方與國內企業聯合投標。
(十八)建立多層次的項目業主風險共擔機製。對項目業主使用重大自主創新產品或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引導項目業主和裝備製造企業對國產首臺(套)重大裝備投保。
六、加大政府采購力度
(十九)建立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製度。對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在本市財政支出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中給予優先政府采購。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低於60%。
(二十)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定購製度。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符合政府采購需求條件的,政府或采購人進行直接首購和訂購。
七、改善投融資環境
(二十一)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創業風險資金加大對種子期、起步期科研項目的投入力度。由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與創業投資機構自願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額匹配,用於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救助。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或管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財政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二十二)拓寬科技創新企業投融資渠道。政府性擔保機構要逐步擴大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擔保額比例。對政府性擔保機構的項目代償損失,由貸款擔保損失補償資金按規定給予在保余額5%以內的限率補償。推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爭取國家開發銀行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投資的軟貸款力度。支持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二十三)加快區域性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推進上海區域性資本市場建設,為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非上市股份製高新技術企業股權轉讓和交易提供平臺。完善科技創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辦法,加快股權流動。
(二十四)加強信用製度建設。完善本市個人和企業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建立科技、中小企業管理、風險投資管理、產權交易等部門對科技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機製,創立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體系,推進信用產品使用。
八、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
(二十五)支持創造和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專門經費,對本市單位和個人申請發明專利;企業和科研機構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研發;企業參與製定國際和國家技術標準,培育名牌產品和著(馳)名商標以及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單位建設等,給予支持。
(二十六)按合同約定發明創造權屬和收益分配。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通過合同約定發明創造成果權屬和收益分配。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創造成果,除另有約定外,由承擔單位所有,發明人或設計人依法享有署名權和取得榮譽權。
(二十七)切實保障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益。專利權所有單位在專利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後,可在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30%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其中,專利權所有單位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於50%。或可參照上述比例,實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技術入股。
專利權所有單位自行實施專利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對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可每年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5%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於1%。
(二十八)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完善知識產權評估、登記、投資入股等實施辦法,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最高比例可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70%。實施專利管理專業工程師計劃,納入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系列。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機製,建立市知識產權舉報、投訴中心,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二十九)加強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加強對本市重點產品出口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監測、研究和通報。整合質量技監、外經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知識產權服務中心、WTO咨詢中心等信息資源,提升技術性貿易措施預警和服務信息平臺功能。
九、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支持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對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在創新創業活動中的人力資本投入,由領軍人才專項資金給予資助。支持領軍人才在承擔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工程建設、自主選題立項中創新創業。
(三十一)加快集聚海外優秀人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可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入外籍留學人員可按規定申請參加社會保險。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留學人員在滬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可按規定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聘用的外籍專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三十二)支持企事業單位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及時發布本市重點領域和行業人才開發目錄。對企事業單位引進優秀創新人才、解決優秀創新人才特殊困難等,由人才發展資金給予資助。已辦理居住證的優秀人才可享受子女在滬就讀、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等待遇。
對由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組建的企業,引進主要投資經營管理者和關鍵技術人員,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加快職業教育實訓中心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通過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式,支持勞動者參加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
(三十三)加大對科技人員的分配和獎酬力度。本市政府性科研項目經費在保證科研硬件投入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用於人力成本支出的比例。
製定企業對技術、管理骨幹進行期股、期權激勵的實施、登記辦法。國有獨資高新技術企業在實施公司製改製時,可按規定將國有凈資產增值中不高於35%的部分作為股份,獎勵有貢獻的企業骨幹人員。
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獲得國家和本市科技獎勵等榮譽的人員,可由單位為其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對在科教興市主戰略實施中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由政府獎勵基金給予獎勵。
(三十四)加強素質教育和科普宣傳。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大力開展群眾性發明、革新等創新活動。結合學校教學改革,探索中小學開放式、探究型科技教育模式。加快科普基地網絡和功能建設。加大本市媒體宣傳科普的力度。
十、完善推進落實機製
(三十五)加強統籌協調。對事關上海全局的重大科技問題和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建立和完善領導責任製。加強對科技投入、政府采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統籌協調。加強對區縣科技創新活動的統籌協調和分類指導。
(三十六)確保政策落實。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製定或完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申請條件,簡化操作流程,加強考核監督,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製定相應的具體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