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者:歐陽瑞鐲發布時間:2020-11-10瀏覽次數:7886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征求意見稿)


(黑體字部分為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基礎上增加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環境🧝🏻‍♀️,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製定本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適用本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目錄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及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關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定💤、分類標準和國家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建設誰負責,強化和落實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體責任與地方屬地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以及帶貯存設施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製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製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國家禁止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製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國家限製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禁止和限製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禁止和限製生產、貯存、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但不得影響過境運輸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屬地監管責任,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經營)許可證或者實施備案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承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巡查考核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流向監管🌺🌓,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實施外圍交通管控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核發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檢驗檢測和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管理,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使用🪨、貯存😑、運輸和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含危廢品中轉貯存、危廢品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各類市場主體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或者備案,以及運輸工具(包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等作業👩🏽‍🍼、裝卸作業的安全管理👘,負責港區內危險化學品貯存、裝卸和倉儲經營的港口企業的安全監管👵🏼,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寄遞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六)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其主管的醫療衛生機構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實施安全監管🏊,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所在的化工園區、貯存危險化學品的集中區域和周邊安全控製距離等有關內容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行業發展規劃的製定並組織實施ℹ️👩🏿‍⚖️,組織製定國家禁止和限製生產、貯存、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及化工園區的設立及其建設標準、入園條件和管理辦法𓀌,並推動落後工藝🙏、產能和高風險危險化學品企業退出👱‍♂️;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的安全🪣,組織製定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

(十)海關主管部門負責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口岸管理工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十一)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製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可以對危險化學品實施抽樣檢測🥜;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安全與環境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查封違法生產、貯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六)發現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其他部門處理👩🏼‍🚒🧛🏼‍♀️,並作好書面記錄;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製♔,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信息共享,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告知舉報人或者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接受,並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製。對舉報人特別是內部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違法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並對舉報人的信息進行嚴格保護👨🏿‍✈️👩🏿‍🦱。

第十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標識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企業采用有利於提高本質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製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貯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十二條  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實時監控🟡,製定應急預案,建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並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監控預警系統,分級分類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行業組織和個人,實施獎勵☀️。


第二章  登記和鑒定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製度🎁,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化學品進行登記,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國家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5️⃣⛄️、低量、低釋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險化學品免予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貯存🪮、使用🍄‍🟫、運輸、廢棄處置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𓀂👨‍🦳、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製定。

第十六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分類鑒別機構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危險化學品分類鑒別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能力。根據鑒定結果🧖🏻‍♂️,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登記和管理。危險特性未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載明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進口的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進行鑒定。

海關主管部門發現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應當拒絕有關單位報關,並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企業不得擅自從事生產、經營、貯存、使用🛤、運輸等活動👊🏼。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數據庫,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開放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數據庫查詢功能並向社會公開已經登記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相關信息和應急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0️⃣✏️,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三章  規劃布局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自然資源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組成的國家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編製協調溝通機製,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在編製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的行業規劃🧓、產業規劃區域布局😦,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對產業定位、規劃布局、經濟規模🚲、企業準入條件等提出措施建議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並與周邊建築物、構築物保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第二十條化工園區應當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化工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要求👳‍♀️Ⓜ️。

化工園區的設立應當提交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編製應急預案,並按照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化工園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施風險監控預警。化工園區的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安全發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堅持科學規劃、集中布置、合理布局、產業關聯、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則,依法規劃和建設化工園區。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資源類和為其他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對本地區的化工園區開展一次安全風險評估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發現不可接受風險時,及時采取措施,削減風險,確保區域安全風險可接受。

當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品種、數量、布局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化工園區風險控製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並修訂相關應急預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製定🗜。

第二十三條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等應當保持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標準的安全距離。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並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有關內容統籌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

化工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嚴格控製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內的土地開發利用👉🏻,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風險控製要求。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保障,對涉及危險化學品貯存🆎、裝卸、運輸的物流園區、集中停車區域,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加油(氣)站🤌🏿🌯、危險化學品車輛臨時停放區域等進行規劃🙍🏼‍♀️。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

(六)河流、湖泊、水庫、自然保護地👩🏼‍✈️;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貯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四章  生產和貯存安全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議🚱🫅🏻。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標準以及經有關部門審查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實行工程監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施工安全一並委托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製定。

港口、鐵路中的新建👘、改建☮️、擴建貯存👨🏿‍🎤、裝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分別由港口鐵路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具體辦法分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鐵路監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製度,確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並向社會公開承諾和公告。

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的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技術及其設備設施🫳🏻,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應當建立包括工藝操作、特殊作業、開停車和檢維修等全部生產作業環節在內的過程安全管理製度,明確責任人🎬、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並組織有效實施🖐🏻,加強過程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鋪設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製氨、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確需穿(跨)越公共區域的,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專項安全評價。

第三十二條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巡護。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將施工方案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三十三條  通過管道運輸石油天然氣的,應當遵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研製開發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新工藝、新技術開發💂🏼,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評估,並加強研製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研製開發過程安全。

研製開發單位轉讓危險化學品新工藝、新技術時🧝🏿‍♂️,應當提供新工藝、新技術的安全論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具有化工相關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中級及以上化工相關類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並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第三十六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進行正式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

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且不涉及化學反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但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製定🔢。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不得銷售。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三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裝備自動控製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建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實現信息化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測預警系統逐步實現互聯互通

四十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十一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四十二生產、貯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並提出結論性意見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十三生產🦵、貯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貯存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𓀑🎍、貯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四十四危險化學品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貯存室(以下統稱專用貯存場所)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貯存場所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收發記錄應當保存3年。

危險化學品罐區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方式、方法以及貯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四十五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貯存單位應當將其貯存數量、貯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在港區內貯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四十六危險化學品專用貯存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貯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貯存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貯存場所儲罐等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四十七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整體或部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貯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五章  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九條使用規定種類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其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五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四十八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具有中級及以上化工相關類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五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五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二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將其作業場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將安全標簽貼在危險化學品容器上,並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的方法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條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采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加強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提升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有權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索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了解其危險特性🫖👩🏼‍🏭、防護措施和使用方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購買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五十五條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前👩‍🦯🦐,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相應的安全風險評估🛑,確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危險化學品。個人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遵守相關交通運輸管理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廢棄危險化學品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五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嚴防危險化學品流失。危險化學品被盜、被搶或者其他方式流失的,案發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ℹ️,並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開展調查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十九條 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關於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關於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六章  經營安全

第六十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六十一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貯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貯存設施;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貯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情況、經營場所、貯存設施🥷🏿、安全管理情況等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生產許可(經營)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六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貯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法第四章關於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可以在其貯存場所👩🏼‍🦲、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經依法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安全標簽𓀀。

第六十五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企業憑相應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含有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食品添加劑、藥品🚉、獸藥🦹🏿‍♂️、消毒劑等生活用品除外)

第六十六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製定🔩。

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含有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食品添加劑、藥品、獸藥🦨、消毒劑等生活用品除外)🌸🧖🏼。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10日內3️⃣,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錄入信息系統。

第六十九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條禁止通過互聯網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通過互聯網銷售其他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有關包裝、貯存、運輸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發布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七章  運輸安全

第七十一條通過道路Ⓜ️、水路、鐵路和民用航空運輸屬於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儲存、裝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不屬於危險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規則製定豁免量及豁免條件進行運輸🪒🏄🏻‍♂️。

第七十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或者備案🧝🏼‍♀️、鐵路運輸許可📆、航空運輸許可🌁,並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鐵路運輸🚶‍♂️🪈、航空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製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製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七十四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五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承運人應當在車輛運行期間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實現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

第七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充裝單位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承運人和充裝單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體是否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是否安裝🧜🏼‍♂️、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進行查核🕜🌳。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罐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罐體應當安裝、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第七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押運人員應當隨車攜帶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包裝規範的要求。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製定相應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為運輸車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八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危險化學品風險分類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梁、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

第七十九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製定。

第八十條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八十一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八十三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布🔘。

第八十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八十五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八十六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製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八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製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八十八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製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九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十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九十一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和自然保護地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和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九十二條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九十三條托運人和承運人不得在托運或者承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或者承運

交寄、收寄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8️⃣。

第九十四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包括運輸過程中臨時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廢棄處置安全

第九十五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有關信息系統將企業備案信息推送給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貯存Ⓜ️、處置前,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穩定化預處理🌉。

第九十六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設施🙆🏿,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產生環節⏏️、種類、數量🧘🏽😤、性質等進行分析,采取風險防控措施,製定安全處置方案🧏🏽。

第九十七條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本法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三同時”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製定。

第九十八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相關許可。

第九十九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利用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監督管理。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責任險😢🔔。

第一百條  廢棄危險化學品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確保廢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


第九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一百零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製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百零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健全應急管理製度,製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可以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訓練💊。

化工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一百零四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百零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或者遇到險情時,作業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指揮有關遇險人員撤離🙆🏻。

第一百零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停產撤人等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受到威脅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製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采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一百零八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國家禁止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運輸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同時對於違法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貨值不足10萬元的,並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有關許可證並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移送公安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貯存、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違法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計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進行設計,或者在設計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以及措施建議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安全標準施工的;

(三)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將施工安全一並委托監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貯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建設單位拆除已經建成的全部或者部分建設項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貯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鐵路建設項目的🧑‍🧑‍🧒,分別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鐵路監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貨值不足10萬元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

對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使用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單位未建立生產作業環節過程安全管理製度,明確責任人、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企業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有關從業人員不具備本法規定的任職條件或者資格的;

(三)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四)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安全標簽或者安全技術說明和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十)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製度,或者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十二)研製開發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新工藝開發,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或者未向受讓人提供安全論證報告及相關資料的🤽‍♂️;

(十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作業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提供給從業人員,未告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或者緊急情況應當采取的措施的;

(十四)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貯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十五)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十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十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或者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經營帶貯存🧙🏻‍♀️👨‍👦、使用取證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

(十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對其生產、進口的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不進行鑒定,或者經鑒定屬於危險化學品🧑🏿‍⚖️,不依照本法進行管理,或者不及時書面報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的👱🏻‍♀️;

(十九)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未將本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告知周邊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居民)的

(二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使用企業未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裝備自動控製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監控系統並實行網上安全監測👰‍♀️、監控和預警的🚪。

(二十一)實施備案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貯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在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過程中💔,發現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違法行為的🛃👩🏼‍🌾,由海關主管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貯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𓀚、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的包裝物、容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在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過程中9️⃣,發現本條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海關主管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貯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貯存方式、方法或者貯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八)未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測、評估,或者未登記建檔,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建立監控與事故預警系統的;

(九)未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貯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貯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貯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貯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貯存數量、貯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𓀗、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3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規定種類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化工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貯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貯存數量、貯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貯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貯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法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貯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或者備案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一百一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由應急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向不具有本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由應急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條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製度,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製定安全處置方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利用👨🏽‍🦲、運輸廢棄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不具備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𓀉,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下的罰款💩;未停產停業整頓或者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權力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二十一條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備案🦄,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𓀅;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製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八)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充裝單位未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承運人未通過定位系統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現監測、監控或者預警的🤹🏿;

(十)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不符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製度,或者未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的;

(十一)承運人和充裝單位未對運輸車輛、罐體是否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或者是否安裝、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進行查核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其罐體應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和安全技術檢驗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鐵路🏦、航空運輸許可或者備案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分別由鐵路監管部門、民航部門依照本條規定實施處罰。

個人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其罐體安裝🙎🏿‍♀️、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或者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屬地縣級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擅自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製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𓀂。

第一百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製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並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實施加大執法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並向社會公示🐈。

第一百三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或者遇到險情時🛶,危險化學品單位作業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

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指揮有關遇險人員撤離或者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對相關人員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易製毒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監控化學品、藥品和農藥✶、獸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城鎮燃氣、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軍工火炸藥,以及屬於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燃氣🧛🏻、管道運輸石油、天然氣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和管道屬於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的規定執行。

新化學品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3️⃣、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鑒定🩳、分類🏋🏿‍♀️🙌🏿、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一百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貯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法自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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